个人养老保险的缴纳是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,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 20%缴费,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缴费。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。
法律依据:
《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》第三条
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。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%,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%,由单位代扣。按本人缴费工资8%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,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。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部分,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;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%的,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%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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